当前位置:首页代理记账
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
发布时间:2015-10-12 浏览次数:1176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行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作为代理人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作为被代理人的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法律约束性。

  税务代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而建立起来的,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代理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

  (3)内容确定性。

  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税务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4)税务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出自代理人的原因,其法律后果承担者直接归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代理人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5)有偿服务性。

  税务代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代理业是智能性的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业务,它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在获取一定报酬的前提下,既服务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又间接地服务于税务机关。 

      高彬财税

+站内搜索
  • 深圳市芒果企业管理咨询服
  • 柏悦服饰
  • 深圳古尚有限公司
  • 紫晶大酒店
  • 深圳财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 深圳荣祥贵金属有限公司
  • 若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中诚富国财富管理有限
  • 深圳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
  • 深圳市金启航投资发展有限
  • 深圳市精兴龙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盛明五金塑胶有限公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快乐宝
  • 深圳市顺昌模具钢材有限公
  • 深圳市兴旺机械有限公司
  • 深圳市周氏胶辊有限公司瑞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金丰五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惠洪五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恒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