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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知识产权作为金融担保
发布时间:2015-11-24 浏览次数: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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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有潜力为企业提供获取资金的机会,而这样的机会通过其他方式是无法实现或难以担负成本的。在过去的十年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一直在努力推进针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担保物权(例如质押、担保和抵押)的法律规定的现代化进程。想要将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以及想要据此提供贷款的贷方都需要了解自己可做的选择。其中一种选择是由贷方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另一种是由贷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担保。或者,贷方还可以通过某项指定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实现权利转让或获取担保物权。在每一种情况下,双方都需要确保其交易符合当地法律(包括备案)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金问题。
    自2003 年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一直在协力推进针对利用知识产权获得担保物权(例如质押、担保和抵押)的法律规定的现代化进程。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可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这是因为在现代全球化经济中,对于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大型和小型公司来说,知识产权资产都汇集了相当可观的价值。
    对于贷方和借方来说,为了融资而将知识产权作为担保是一系列独特的挑战和需要考虑的事项。借方的重点在于,要确保其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开发行为没有以任何方式被抵押或限制,否则就会损害其业务。而对贷方的关键要求则是,要确保在贷款协议遭到违反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收回未偿债款。
知识产权是个人财产,但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资产。正因为其缺乏物质形态,给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造成了不少困难。在很多司法辖区,以个人财产作担保的传统方法是由贷方占有抵押物直到贷款偿还为止。当然,贷方无法以物质形态占有知识产权。
    世界各地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不同的司法辖区有不同的法律传统(普通法/民法),而且针对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因此首选的解决方法也不同。在寻求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时,双方需要遵循当地法律针对司法辖区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给出的最佳方法建议。尽管不同司法辖区的机制存在明显差异,但方法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
        
    贷方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这种方法通常采用抵押的形式,并涉及知识产权向贷方的转让。贷方授予借方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许可,以便借方能够继续在其业务中使用知识产权,由此产生收入来偿还贷款。在清偿债务时,知识产权将被赎回:也就是其所有权会自动归还给借方。
    显然,许可条款是这种方法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这类许可通常是专有且免特许权使用费的,并且会试图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很多义务推回给借方。但是,这类许可的程度也就到此为止了。在很多司法辖区内,贷方必须负责维护知识产权,而且如果不是独自负责,也必须至少是采取行动的一方。即使这些义务可以委托给借方,贷方也仍然会是注册所有者,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开联系人。这一因素与上述所有权的义务通常会使贷方不愿采用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抵押方式。
    在某些司法辖区中以及某些情况下,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抵押不可行或者不是最佳的方法。例如,在某些特定地区,注册所有者必须使用商标,否则就会存在第三方试图撤销商标的风险,也就是说,按照专有许可使用商标是不够的。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要么采取另一种机制来实现抵押,要么双方必须平等地仔细协商贷方所允许的商标使用限定条件。
    抵押为贷方提供了担保资产的控制权,因此不用担心知识产权会遭受后续欺诈交易,进而妨碍其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如果有必要利用)。在借方破产的情况下,抵押也是一种稳固的机制,因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贷款开始时就转让了,显然也是在任何破产情况发生之前。尽管如此,如下文进一步所述,贷方应确保其符合所有的备案要求(无论是对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注册人还是对借方),从而确保采用最好的保护措施来阻止第三方获利。从借方的角度来看,只要获得的许可是经过充分协商后起草的,借方就应该能够继续在其业务中充分利用该知识产权。但是,借方已经放弃了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如果该知识产权对于借方业务非常关键,那么将其放弃将是个艰难的决定。
        
    借方授予知识产权的担保物权
    根据司法辖区,此方法(借方维护所有权,但是将知识产权的担保物权授予贷方)最常采用担保或“质押”的形式。抵押会将作为抵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给贷方,而担保或质押则不会。相比较而言,这两种方法维护了借方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在违约或发生其他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情况下,会使贷方有权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不同的机制)。
    在使用普通法的国家/地区,担保是最常用的方式,可让贷方在贷款期限内对知识产权享有公平权益。相比之下,在民事司法辖区的等效机制中,贷方获得知识产权的质押,且其对知识产权的占有会记录在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注册信息中。
    无论哪种机制可用或已经采用,双方都需要确保贷款文件和辅助担保文件经过周密、明确地起草,以确保各方的义务和责任都清晰明确。如果借方有违约(通常是获取所有权)行为的记录,贷方应确保自己拥有利用知识产权的权利。贷方还应了解触发这一权利的必要步骤(例如,是否需要法院指令)。贷方还应就如下问题征询当地法律意见:由于借方违约而引发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是否有可能受到后续破产程序的反对?贷方将根据合约规定,强制借方确保知识产权价值的所有维护步骤均已妥善完成。另一方面,借方将尝试通过协商,为自己在贷款期限内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用知识产权的自由。例如,借方应考虑授予知识产权的担保物权是否会限制其将来通过许可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能力。
    除了上述考虑事项之外,双方还必须考虑针对记录贷方在指定知识产权中的担保物权的所有要求。例如,有必要记录质押就意味着此担保物权只有在备案要求都得到满足后才会生效。同时,这也意味着未注册的知识产权不能作为担保。在任何情况下,记录担保物权的必要性以及这些步骤对于避免第三方获利的影响都应该在签订贷款协议之前调查清楚。
    借方通过其知识产权准予抵押、质押或担保时,必须确保其内部有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来最大程度地保证不违反基本的贷款协议条款,且其对担保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权利不受到损害。
         
    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价值或其所保护的产品作为担保
    虽然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其保护的产品却是有形的。因此,在某项知识产权与某个特定产品紧密关联的情况下,贷方可以使用质押或留置的形式,对用于抵押以获得贷款的产品实现担保(通常也通过知识产权实现担保或质押)。例如,在受知识产权(如专利)保护的技术或机械领域行使担保物权,或占有某部影片或某段录音的母带。
    在软件空间中,贷方和借方常常会签订从属于贷款协议的第三方托管协议。按照第三方托管协议的规定,第三方托管服务提供者应同意安全地保管软件的源代码,并在贷款协议遭到违反的情况下交给贷方。这样可避免在违约情况下,贷方收到了用于保护有价值软件的版权转让,却无法访问实际软件进行使用。
    进一步使用知识产权为融资提供抵押的途径是:通过某项指定知识权使用费,实现权利转让或获取担保物权。在某些司法辖区,知识产权的担保物权自动包括了特许权使用费收益,而在其他司法辖区则必须特别提供。当然,这种类型的担保价值同时取决于许可的可靠程度以及基本知识产权资产的实力。下文进一步讨论了与使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相关的必要尽职调查,但除此之外,贷方还应该对许可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检查许可的专有性、地理范围、终止条款、过期日期,以及是否有最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或其他机制来确保被许可人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从被许可的知识产权中获取最大价值。
    无论采用了哪种方法(当然这取决于管理此交易的司法辖区和被利用的知识产权的类型),都会存在其他问题,在任何授予知识产权的担保物权的金融交易中,某些独特的知识产权都需要谨慎对待。

    知识产权易受损害的特性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很难衡量的,因为其价值容易受到重大变化的影响,而且其有效性可能会受到挑战。因此,借方必须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整理有序,而贷方必须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
    借方首先应确保能够证明自己对相关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权。当然,对于知识权(尤其是未注册的知识产权),这样的任务有时并不容易完成,特别是面对如下情况:知识产权首次产生时,借方未留意到通常较为复杂的关于应得权利的问题。贷方可能会坚持在交易文件中使用完整所有权担保类型的措辞,根据英国法律,这证实了借方有权授予担保物权,且该知识产权尚未受到阻碍。或者,贷方可能会寻求关于借方所有权的有力陈述和保证(可能由将在借方破产的情况下承担所有责任的担保人提供)。
    除了充分确认借方确实拥有知识产权,贷方还需要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这有时需要求助于专业的价值评估机构。贷方还应确保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价值所进行的维护已经在财务文件中落实,包括在借方未能更新注册的知识产权时,允许贷方履行更新义务,并且允许贷方参与执行权、有效性和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除了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贷方还应该通过多个知识产权的捆绑实现担保,以降低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理想情况下,贷方还有权将价值不断减少的知识产权资产替换为借方拥有的表现出更多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


    知识产权利用方面的困难
    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易出现波动和面对有效性挑战,而且也难以实现。如果有违反贷款协议的行为发生,那么交易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借方和贷方来说是不对等的。因此,贷方需要仔细考虑,如何在借方违约的情况下从知识产权中获得价值。通常,贷方会希望出售知识产权,而不是自己利用,但是难题在于要找到买家,尤其是在担保篮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产品也受其他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商标紧密关联或未包含在担保篮中,就可能无法充分利用独立的知识产权。因此,贷方必须提前评估哪些知识产权应包含在担保篮中,以及在违约的情况下能否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司法辖区之间的差异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进一步提高了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交易复杂程度。如上文所述,不同的司法辖区采用不同的方法将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相比于但保物权的相关备案,这些方法的差异不是很明显。在某些司法辖区和涉及某些权利时,必须满足备案要求才可以完善担保,并使其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在其他司法辖区,双方之间的备案步骤可能不是必要的,但是可以让贷方相对于第三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除此之外,不同的司法辖区对融资合同的形式、语言、适用法律、税金影响以及担保记录的管理有不同的要求。在一些司法辖区中,为某笔交易而遵循这些要求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可能会很高,且通常是由借方承担。要执行这些步骤,必须征询当地法律的建议,但这些事项需要在准备好财务文件和定义担保篮之前就纳入考虑。
    正如我们之前所见,通过知识产权实现担保带来了独特的挑战。此外,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该领域的法律在某些司法辖区仍处于初级阶段。不过,只要法律系统有了解决此问题的成熟方案,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有潜力为企业提供获取资金的机会,而这样的机会通过其他方式是无法实现或难以担负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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