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5-11-26 浏览次数:2252
条 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以及已经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企业暂时不适用简易注销,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解散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4.全体股东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
5.注销公告(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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