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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03 浏览次数:2553

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用于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冠省名称登记申请)
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
(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提交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其他登记机关受理的,可向被授权机关申请,再经计算机网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
已冠省名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如拟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广东”字样的,需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其他登记机关受理的,可向被授权机关申请,再经计算机网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冠省名
● 企业集团冠省名名称预核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其他登记机关受理的,可向被授权机关申请,再经计算机网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其他登记机关受理的,可向被授权机关申请,再经计算机网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领取《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交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母公司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
(三)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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